投保单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条规定,为所属劳工办理投保、退保手续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按次处罚。
符合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之劳工,投保单位应于本法施行之当日或劳工到职、入会、到训之当日,列表通知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但依第六条第三项第三款公告之人员,投保单位应于该公告指定日期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劳工于其雇主领有执业证照、依法办理登记或设有税籍前到职者,雇主应于领有执业证照、依法办理登记或设有税籍之当日,办理前项投保手续。
前二项劳工离职、退会、结(退)训者,投保单位应于离职、退会、结(退)训之当日,列表通知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