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一、本表依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表投保薪资金额以新台币元为单位。

前条第一项月投保薪资,投保单位应按被保险人之月薪资总额,依投保薪资分级表之规定,向保险人申报。

被保险人之薪资,在当年二月至七月调整时,投保单位应于当年八月底前将调整后之月投保薪资通知保险人;在当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调整时,应于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险人。前开调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依第九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加保,其所得未达投保薪资分级表最高一级者,得自行举证申报其投保薪资。

第一项投保薪资分级表,由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

前项投保薪资分级表之下限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基本工资相同;基本工资调整时,该下限亦调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