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定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纪念著名地球化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化学学会会士、国际地球化学学会会士、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高山教授,弘扬高山精神并鼓励青年学者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严谨求实、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科学精神,为高等地质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做贡献,根据《高山青年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制订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一年评选一次(时间为11-12月)。 第三条 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选范围:固体地球科学及相关分析技术领域,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出生于1985年6月30日及以后)的高校青年教师、科研院所青年科技工作者
经学校研究,现将《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管理
非居住民自然人办理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之新台币结汇申报时,除本行另有规定外,应凭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由本人亲自办理。 非居住民法人办理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之新台币结汇申报时,除本行另有规定外,应出具授权书,授权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该代表人或代理人之名义代为办理结汇申报;非居住民法人为非中华民国金融机构者,应授权中华民国境内金融机构以该境内金融机构之名义代为办理结汇申报。 非居住民依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经由银行业向本行申请办理新台币结汇者,得出具授权书,授权中华民国境内代理人以该境内代理人之名义代为办理结汇申报
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
第一条 为加**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优秀科普作品奖条例》制定本办法。 2.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3.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式批准成立的中央级、省级出版(制作)单位以及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各大学出版(制作)单位; 4.国家各部、委、办所属的声像出版(制作)机构。 3.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指国内外重要出版物中引用、评价该作品的材料及该作品的内容被其他传播方式使用的证明材料; 4.科普作品成品质量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 5.被译为其他语种的作品样本:被译为其他语种的科普作品,应同时提供原语种作品的样本; 6.有助于证明该作品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其它证明(如:专家推荐意见、读者来信、媒体评价、获奖证书等)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已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2月27日通过,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以下统称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