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法人股东更换为个人股东涉及哪些税? [复制链接] 问:将法人股东更换为个人股东,双方涉及哪些税种? 答:法人股东更换为个人股东,即原法人股东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个人股东。新个人股东涉及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原法人股东涉及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 相关依据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工作。制定《条件》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尽快理解、掌握《条件》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件》,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社会单位和公众充分知晓有关内容和管理要求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大连交通大学教务在线_龙岩学院教务处_黄山职业技术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4名(包括门诊岗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年龄条件”中“45周岁以下”为“1974年9月16日以后出生”。 (一)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四)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七)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第一条 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大连交通大学教务在线_龙岩学院教务处_黄山职业技术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4名(包括门诊岗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年龄条件”中“45周岁以下”为“1974年9月16日以后出生”。 (一)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四)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七)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房管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防伪行业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提高防伪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准则,以供全体会员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防伪行业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应用、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国内防伪技术专家。 第三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准则的制订、修改、监督、检查实施工作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