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民自然人办理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之新台币结汇申报时,除本行另有规定外,应凭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由本人亲自办理。

非居住民法人办理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之新台币结汇申报时,除本行另有规定外,应出具授权书,授权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该代表人或代理人之名义代为办理结汇申报;非居住民法人为非中华民国金融机构者,应授权中华民国境内金融机构以该境内金融机构之名义代为办理结汇申报。

非居住民依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经由银行业向本行申请办理新台币结汇者,得出具授权书,授权中华民国境内代理人以该境内代理人之名义代为办理结汇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