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或称正职教师,是在高中以下教育体制中,通过检定或审定而具备合格教师证书[1],再通过教师甄选之后的学校编制内的教师。除非有教师法规定的特殊事由,否则学校不能任意解聘正式教师[2]。 陈玠宇(2021),《正式、兼任、代理和代课教师的资格和聘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佛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佛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一条 遵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诚信自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交通强国,推进品质工程,提升安全等级,保持创新活力,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本公约旨在树立诚信理念,信守承诺,自觉自律,共同维护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3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
【滞纳金加征利息宣告违宪之相关配合修正法案】 一、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本院亲民党立法院党团、委员赖士葆等19人、江永昌等16人、卢秀燕等16人、蒋乃辛等22人、赖士葆等19人及刘世芳等17人分别拟具“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五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 二、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本院亲民党立法院党团、委员江永昌等17人、吴秉叡等21人、卢秀燕等16人、蒋乃辛等16人、赖士葆等19人及刘世芳等17人分别拟具“所得税法第一百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 三、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本院亲民党立法院党团、委员江永昌等17人、吴秉叡等21人、卢秀燕等16人、蒋乃辛等16人、赖士葆等18人及刘世芳等17人分别拟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五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
民间之公证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付惩戒: 一、有违反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九十条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行为者。 二、经监督机关为第五十三条之惩处后,仍未改善者。 三、因犯罪行为,经判刑确定者
(2017年2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婆婆出资购房,离婚后妻子能要到房子吗? 本案中,涉案的房产是由郭妈妈出资为郭某购买的房产,虽然购入房产的目的是作为小俩口的新房使用,但该套房产的产权登记在郭某名下,应当视为郭妈妈只对郭某一方的赠予,故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郭某一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郭某是家中独子,经相亲机构介绍认识了同小区的白某,郭某的家人对白某十分满意,故郭某和白某于2014年进行登记结婚。结婚后,郭妈妈出资80万元,为儿子购入该小区新房一套,将该房屋登记在郭某名下。 2016年,郭某和白某出现矛盾,感情破裂后协议离婚,但双方对该套房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白某认为该套房产是作为新房而购置,故该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白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