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公开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活动
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中央网信办日前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强调,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旅游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旅游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旅游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和南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中心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公开办)负责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公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包括机构编制信息和实有人员信息。机构编制信息是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职责(任务)、机构、编制等信息;实有人员信息是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单位以职责(任务)、机构、编制等为基础形成的实有人员相关信息
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中央网信办日前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强调,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