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称正职教师,是在高中以下教育体制中,通过检定或审定而具备合格教师证书[1],再通过教师甄选之后的学校编制内的教师。除非有教师法规定的特殊事由,否则学校不能任意解聘正式教师[2]。

陈玠宇(2021),《正式、兼任、代理和代课教师的资格和聘任规定》。

教师法第5条:“教师资格之取得分检定及审定二种: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之教师采检定制;专科以上学校之教师采审定制。”

教师法第13条:“教师除有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续聘或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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