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条
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分别定有明文。亦即债务人所为之给付有瑕疵,而此项瑕疵如不能补正,或纵经补正,与债务本旨已不相符者,债权人始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或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害;倘该不完全之给付可能补正者,债权人仅得请求补正,并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赔偿补正前所受之损害(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六号参照)。
9月8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苍梧县旺甫镇中心小学持刀伤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李小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文为泄私愤,在校园内肆意持刀砍杀多名师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小文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暴,社会危害、影响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北京5月10日讯(记者 焦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高等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由教育部组织研究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正式发布实施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职责分工,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监督和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细化了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将涉及学校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学生招生考试、学位评定、就业资助,学科专业与教学,师资建设,财务资产管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十二类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本文摘要:故意杀人罪的涉及法规蓄意杀人,是指蓄意非法褫夺他人生命的不道德。归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
北京5月10日讯(记者 焦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高等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由教育部组织研究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正式发布实施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职责分工,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监督和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细化了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将涉及学校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学生招生考试、学位评定、就业资助,学科专业与教学,师资建设,财务资产管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十二类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认为:聂**修建的房屋位于红花岗区**办**一期**栋,该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修建于2004年。经2017年1月16日遵义市***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表明:建筑占地面积117.49平方米,六层,建筑总面积674.3平方米,框架及砖混结构(其中框架结构一层,建筑面积97.8平方米,2—6层为砖混,建筑面积576.5平方米),均已完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其他权力 06801219-8—QT—0003 县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或注销备案 县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注销备案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规章】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 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立法院第9届第7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9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一)司法院函请审议“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黄国昌等21人拟具“民事诉讼法增订第二百四十九条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二草案”、(三)时代力量党团拟具“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周春米等20人拟具“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六条及第五百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员李昆泽等18人拟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审查司法院函请审议“民事诉讼法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并案审查(一)司法院函请审议“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江永昌等19人拟具“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十六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周春米等20人拟具“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员李彦秀等16人拟具“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证券交易所应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一次提存新台币五千万元作为赔偿准备金;并于每季终了后十五日内,按证券交易经手费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继续提存。但赔偿准备金提存金额已达资本总额时,不在此限。 证券交易所得就其证券交易经手费提存赔偿准备金,备供前条规定之支付;其摊提方法、摊提比率、停止提存之条件及其保管、运用之方法,由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