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认为:聂**修建的房屋位于红花岗区**办**一期**栋,该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修建于2004年。经2017年1月16日遵义市***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表明:建筑占地面积117.49平方米,六层,建筑总面积674.3平方米,框架及砖混结构(其中框架结构一层,建筑面积97.8平方米,2—6层为砖混,建筑面积576.5平方米),均已完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之规定,属违法建设。
鉴于 “****小区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实施前,为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红花岗区*****小区村民自建房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遵府专议(2016)81号),会议明确:原则同意对**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按原《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2008年1月1日废止)进行处罚,且不分建筑面积大小,统一按当年(即1995年)房屋建设工程造价的1%进行处罚”。根据2016年11月1日原遵义市城乡规划局委托贵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小区村民自建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根据“**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该项目在1995年的工程造价分别为:砖混结构18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30元/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该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聂**在红花岗区**办****第84号宗地修建的674.3平方米违法建筑处工程造价的1%的罚款,罚款共计:壹仟贰佰陆拾贰元陆角肆分(¥1262.64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 523 061 0000 1817 0133 065。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