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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06801219-8—qt—0003 县级宗教团体
其他权力 06801219-8—QT—0003 县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或注销备案 县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注销备案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规章】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 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对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
对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本省省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 行政处罚 06801219-8—CF—0009 对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本省省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知情不予上报,不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