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背宗教的

行政处罚 06801219-8—CF—0001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不公示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