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
祖基菲里指清真寺与祈祷室必须做好最高的防疫措施。-Shafwan Zaidon摄- (吉隆坡4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祖基菲里指出,政府将在拟定与批准指南后,将重新开放清真寺与祈祷室。 他说,首相署研究部门(宗教事务)以及和大马伊斯兰发展局(JAKIM)负责拟定有关指南,一旦获得卫生部以及国家安全理事会批准,政府将会公布细则
(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以下简称"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第三条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一条 为保障宗教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11月1日,商会公益部发出“爱心公益日”募捐倡议,当天共募捐到善款3700余元。该款项将用于捐资助学、扶危济困等。 11月3日,商会秘书处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暨走进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交流学习,执行会长向华莅临会议指导,副会长兼秘书长杨光焕、执行秘书长魏东季、常务副秘书长张琪和万明鑫、副秘书长杨鑫和石潇、交易部副部长吴海香、会员副部长邰秀贵等秘书处同仁、新会员代表等近20人参加
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6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和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18年2月22日印发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我国社会宗教事务蓬勃发展的背后,其实还隐藏了许多尚待解决问题,其中“宗教用地”跟“宗教建筑”是数十年来困扰宗教界的重要问题之一。长期以来让宗教团体衍生出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也让社会大众对于部分宗教团体存在有“违建”、“占用山坡地”、“占用国有地”等负面印象,这种现象并不利于我国的宗教发展。 而我国《国土计划法》已从民国105年5月1日开始施行,内政部依《国土计划法》第45条规定公告之“全国国土计划”,已于民国107年4月30日开始实施;而直辖市、县(市)之国土计划,依据同条规定应于民国109年5月1日前公告实施,并于各该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公告实施后二年内,即民国111年5月1日前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
7月29日,孝感市政协召开六届第16次双月协商座谈会,围绕“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建言献策。孝感市政协主席仇平贵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市长张志敏到会听取委员发言。孝感市政协副主席万忠鑫主持会议,副主席戴杰群作综合发言,秘书长鲁军辉参加会议
10月18日,刘晋大使在使馆会见冈比亚地方、宗教和土地部部长萨尼扬。 刘大使表示,中冈复交六年来,两国关系发展顺利,合作成果令人满意。中方高度重视发展中冈关系,愿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民族宗教事务依法治理水平,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徐州市民宗局根据省民宗委统一部署和市委市委政府指示要求,开展民族宗教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工程项目推进工作。 4月28日,徐州市民宗局召开民族宗教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工程项目专家评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