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本省省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
行政处罚 06801219-8—CF—0009 对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本省省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知情不予上报,不处理的。 2、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