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联合国、欧洲委员会、赫尔辛基协议等不同的国际组织纷纷做出决议,宣告世人皆有宗教自由的权利。只要特定教派或宗派的宗教行为没有违反一般刑法或者侵害其他市民的权利,政府有责任不但要放弃所有先前的宗教迫害政策,也要用积极的行动来保障宗教自由。然而,特别在学界对宗教的定义普遍缺乏共识时,这样的决议并无法保证消除所有形式的宗教歧视。政府也许依旧会独厚某一(或多个)宗教,就如同许多的欧洲国家立法支持特定的宗教一样。这样的喜好会让某些宗教团体获得尤其是国家财政上的经济利益,也会使社会、甚至是政治的权力阶级否定其他信仰的存在。即使这些歧视的措施并无公然保留(在法律、习俗、惯例中),不同的政府或社会独厚某种宗教团体的态度仍旧存在。特别是当官方或大众对某些宗教组织有所疑虑,尤其当某宗教团体的信仰与实践非一般所熟知──在着实陌生的情况下,官方或大众就认为这些“不算宗教”。大众或当局会以刻板的印象来决定宗教该有的面貌与信众该有的行径。他们也许不自觉地假想某些团体和印象差太远,因此,不符合他们放宽标准的宗教宽容的范围。的确,这些团体看来似乎是落在所谓的宗教范围之外,甚或它们的运作方式也必须面临违法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