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应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一次提存新台币五千万元作为赔偿准备金;并于每季终了后十五日内,按证券交易经手费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继续提存。但赔偿准备金提存金额已达资本总额时,不在此限。
证券交易所得就其证券交易经手费提存赔偿准备金,备供前条规定之支付;其摊提方法、摊提比率、停止提存之条件及其保管、运用之方法,由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
因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买卖所生之债权,就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交割结算基金有优先受偿之权,其顺序如左:
交割结算基金不敷清偿时,其未受清偿部分,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受偿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