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
证券交易所应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一次提存新台币五千万元作
证券交易所应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一次提存新台币五千万元作为赔偿准备金;并于每季终了后十五日内,按证券交易经手费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继续提存。但赔偿准备金提存金额已达资本总额时,不在此限。 证券交易所得就其证券交易经手费提存赔偿准备金,备供前条规定之支付;其摊提方法、摊提比率、停止提存之条件及其保管、运用之方法,由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
关于声**供担保之裁定,得为抗告
关于声**供担保之裁定,得为抗告。 法院命原告供担保者,应于裁定中定担保额及供担保之期间。 定担保额,以被告于各审应支出之费用总额为准
清偿提存之受取权人声请领取提存物
清偿提存之受取权人声请领取提存物,应自提存通知书送达发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内为之;逾期其提存物归属国库。(提存法第11条(另开视窗)第2项、民法第330条(另开视窗)) 清偿提存之提存人声请取回提存物,应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内为之;逾期其提存物归属国库。(提存法第17条(另开视窗)第2项) 担保提存之提存人声请取回提存物,应于供担保原因消灭之翌日起10年内为之;逾期其提存物归属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