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
预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公开发行银行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公开发行票券金融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草案 主旨:预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公开发行银行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公开发行票券金融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三、“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公开发行银行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公开发行票券金融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主旨:预告修正“中华民国输入规定F01、F02货品分类表”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三、“中华民国输入规定F01、F02货品分类表”修正草案及“中华民国输入规定F01、F02货品分类表增修订摘要表”如附件
合同附条件的要求是: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在的均不可以作为条件;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关于附条件合同的条件需要符合哪些要求的问题: 一:件合同的条件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1、合同附条件的要求是: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在的均不可以作为条件;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呈现于法庭的证据形形**,对于事实的证明程度强弱不—,究应如何取舍,必须由直接审判的法官逐一检视判断,并自由形成心证,才能作为判决认定的依据,此即一般所称的法院“自由心证”。 换句话说,所谓法院心证的“自由”形成,仍须以已经呈现在法庭上的证据为前提,而非容许法院漫无边际的随意采证。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法院为判决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
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 同。”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 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能够利用到介绍信的场合越来越多,介绍信可以证明持有人的身份,具有凭证性的特点。相信许多人会觉得介绍信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注:1.本介绍信专用于法律援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押场所提交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期满。二年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当然应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尚未裁定减刑以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对这种罪犯,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起诉、审判,作出判决,并按照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二、修正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五十九条。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于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全文修正发布后,嗣于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部分条文,期间于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名称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并修正部分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