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那么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呢?见义勇为使人受伤,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 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使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宣告×××失踪;
2.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
1.宣告×××失踪; 2.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系……(写明双方的关系)。……(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解散原因的规定。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