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二)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

(三)两者不同时选择,只能选择其一。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一)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