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案例:75岁的张老太因心脏不适到药店买药,到店后张老太突然晕厥并出现心脏骤停的症状,小王见状赶紧对张老太实施心肺复苏术。张老太恢复意识后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轻微骨折、低钾血症。张老太的家属遂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小王赔偿
记得一个客户之前问过我,假设公司经营不下去了怎么办?我告诉他有两种方法,一是公司变更,变更到他人的名下,二是公司注销。公司注销也是需要费用的!客户问我假如公司不注销,让它自生自灭如何! 下面小编给大家回答一下公司不注销的后果: 1、公司几个月不注销的话,营业执照会被吊销,吊销后法人代表会进入黑名单。一个是工商局的黑名单一个是税务局的黑名单; 2、被拉入工商局的黑名单以后,法人代表三年之内不得担任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假设被税务局拉入黑名单的话,这个是终生制的,下次再用你的名字注册公司的时候,虽然工商局那边已经消了,但是在税务这块是要罚款的! 3、对于被吊销的法人代表会有失信记录,一旦有这个记录的话对于以后的买房或者出国签证都会有非常大的影响
见义勇为可免责! 3月15日,人大代表在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民法通则(草案)。 该法共十一个章节,总计二百零六条(详情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提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老人摔倒不敢扶、车祸伤员遭二次碾压…… 这些“见死不救”事件不断出现,除了第一目击者不懂急救原因外,不敢救、怕被讹成为最大的施救阻碍,做了好事还要倒贴钱,甚至被告上法庭,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这极不利于社会正气的弘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