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可免责!

3月15日,人大代表在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民法通则(草案)。

该法共十一个章节,总计二百零六条(详情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提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老人摔倒不敢扶、车祸伤员遭二次碾压…… 这些“见死不救”事件不断出现,除了第一目击者不懂急救原因外,不敢救、怕被讹成为最大的施救阻碍,做了好事还要倒贴钱,甚至被告上法庭,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这极不利于社会正气的弘扬。

自2013起,深圳、杭州、上海、北京相继出台“好人法”,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此次,将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有利于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兼顾了法律与道德的要求,是“好人法”在全国普及的一次重大突破!

2017年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活动,今日再次扬帆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