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02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三、“中华民国输入规定F01、F02货品分类表”修正草案及“中华民国输入规定F01、F02货品分类表增修订摘要表”如附件。本案另载于行政院公报资讯网、本部网站“卫生福利法规检索系统”下“法规草案”网页、本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公告资讯”下“本署公告”网页及国家发展委员会“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众开讲”网页
主旨:预告修正“中华民国输入规定f01、f02货品分类表”草
主旨:预告修正“中华民国输入规定F01、F02货品分类表”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三、“中华民国输入规定F01、F02货品分类表”修正草案及“中华民国输入规定F01、F02货品分类表增修订摘要表”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