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公开发行银行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公开发行票券金融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草案

主旨:预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公开发行银行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公开发行票券金融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三、“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公开发行银行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公开发行票券金融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载于本会“主管法规查询系统”网站之“草案预告”网页。

四、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增修规定,本次修正内容预计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开始适用,为利相关金融机构及早因应,俾有充分准备时间,预告期间定为30日。

五、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翌日起3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