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实务中,有人认为,行为人故意驾车撞人的行为系刑事犯罪
实务中,有人认为,行为人故意驾车撞人的行为系刑事犯罪,不论是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还是基于交强险仅在交通事故中适用这一认识,保险公司对肇事车辆均不用承担交强险责任。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骗保保险标的的经济学角度分析
高保不是社保的一种,高保是保险界一种欺诈行为
高保不是社保的一种,高保是保险界一种欺诈行为。高保就是按照超出保险标的物实际价值的金额来计算保费高保低赔是指车主在为所购买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进行投保;而投保车辆发生整车被盗或发生事故后造成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辆现行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现行金融商品因发行机构或商品包装方式不同
现行金融商品因发行机构或商品包装方式不同,导致因课税规定不同,使得投资者税负不一,不但扭曲金融机构或商品间资源配置,也连带影响金融市场发展及国际竞争力。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目标,金融商品课税制度需兼具合理性、一致性及与国际接轨之特色,行政院赋税改革委员会已将“金融商品课税问题之检讨”列为研究议题,并委托中华公共财务协会黄耀辉教授针对投资型保险及期货商品课税议题进行研究。 财政部指出,在赋改会研究期间曾召开座谈会,邀集金融产业界、学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政府机关代表充分讨论,并于98年7月24日委员会议第七次会议取得以下几点共识: 1、投资收益阶段:以要保人为课税主体,依所得类别(按应税、免税或分离课税)分别征免所得税,投资收益的扣缴税款属于要保人的扣缴税款,保险公司不得用以扣抵保险公司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