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保险(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适用)

被保险人遭遇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经治疗后,症状固定,再行治疗仍不能期待其治疗效果,经保险人自设或特约医院诊断为永久失能,并符合失能给付标准规定发给一次金;如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则发给失能年金。

※失能年金(终身无工作能力者):

(1) 失能年金计算方式:被保险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资*年资*1.55% 。(最低保障金额为4000元)

(2) 另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发给20个月之职业伤病失能补偿一次金。

(3) 同时有符合下表条件之眷属,每多一人加发25%,至多加发50%。

一、 年满5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但如无谋生能力或扶养下列规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 年满45岁,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养子女须有收养关系6个月以上):

三、 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

(4) 98.1.1前有劳保年资且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者,除失能年金给付外,亦可选择失能一次金。

※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险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依劳工保险失能给付标准增给50%,共分15等级,最高1800日,最低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