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
劳动契约的合法终止,有双方合意、雇主或劳工片面终止等三种可能。 就雇主的单方面终止劳动契约而言,劳动基准法为了保障劳工权益,设有特别的限制,比如第11条跟第12条规定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契约的几种类型。这些规定属于民法第71条的禁止规定,如果雇主没有这些事由,而终止劳动契约,并不会产生终止的效力
“听到诊断结果,总有些病人会消失在诊间好一阵子”。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胸腔暨重症系主治医师涂智彦感叹地说,肺癌早期发现不易,因此许多肺癌病人确诊时,已是末期,与死亡的距离如此接近,不少人选择找寻其他出路、民俗偏方,绕了一大圈才愿意回来接受治疗。 肺癌早期难发现 五年存活率<1% 涂智彦说,肺癌近年占据男女癌症死因首位,每年有七千五至八千人死亡,每年新增肺癌患数也高达七千多人
世界银行于1994年提出所谓多层式老年经济保障模式,也就是老年时之退休金,是透过三个支柱来挹注。第一层支柱是强制性社会安全制度;第二层支柱是职业退休金制度;第三层支柱就是民众依个人需求自行储蓄理财。于我国退休养老金制度之第一及第二支柱说明如下: 第一支柱是以社会保险作为基础,以劳工来说即为劳工保险的劳保年金;公务人员有公保养老给付;军人有军人保险;农渔民有农保渔保;一般国人没有以上这些保险者则须加入国民年金保险
依乡镇市调解条例规定,调解成立后,要作成调解书,并在七日内,将调解书送请法院审核,经法院核定后,有下列的效力: (1)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起诉。 (2)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告诉或自诉。 (3)经法院核定之“民”事调解,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以作为执行名义,如债务人不履行时,可以声请强制执行
高龄化社会的来临,使得现代人愈来愈重视老年生活品质的提升。年金保险作为规划退休后经济生活的一种方式,逐渐受到社会大众的重视。由于这类保险产品丰富多样,同时具有独特的优点,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
(一)年满六十五岁,申领时参加农民健康保险者。 (二)参加农民健康保险六个月以上者。 (三)申请老农津贴之同一期间内无领取政府发给下列五种生活补助或津贴者:1.低收入户生活补助费
近日,台安法院启用诉调对接机制快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据了解,被告门某因生活所需向原告王某借款4.8万元,至今未还。2018年11月7日,王某向台安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门某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
“借钱给彩礼离婚怎么办”最近瀛台小编看到有很多朋友留言咨询这个问题,为此小编查阅了部分资料,进行了简单的总结,目的就是为大家解疑答惑,下面一起来了解一番,不足或者不正确的地方可直接在下方进行留言评论。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请问如果有员工自行制作离职证明利用此证明去向劳保局申请失业给付但公司收到劳保局通知说公司未通报资遣员工但是公司并未资遣此员工我的问题是: 1.如果公司觉得没有资遣员工也没有意愿去做通报那对公司来说有影响吗? 2.如果公司不对此员工提出离职证明的告诉那员工会被用伪造文书起诉吗? 3.若此员工最后也没有去领失业给付的话会有法律责任吗? A: (一)、依就业服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第三十三条规定:“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之十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但其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起三日内为之”,所以如果公司资遣员工而未通报者,将遭主管机关处以罚缓。(二)、员工并无离职事实但却擅自以贵公司名义制作离职证明,可能涉有伪造文书之刑事责任,而且伪造文书是公诉罪,如果司法机关侦办的话,有可能会被起诉,也不会因为该名员工未去领失业给付或公司未加以追究而免除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