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除
一、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税,是真的吗? 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税,其实是一种误解。 正确的说法,应是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与公司不同,而类似于个体户的表现之一
夫妻互赠房地出售,财政部放宽规定,可依原取得时点来计算成本。丈夫经第三人取得房地后赠与给妻子再出售,可依照丈夫原本取得的成本来计算财产交易所得,但因认定时间有可能会提前,民众须留意是否适用旧制。 财政部于2013年11月14日发布解释令,核释个人出售因受赠而取得房屋的财产交易所得规定,但由于国税局有不少案例,因夫妻互赠房地出售后遇到成本认定时点的问题,因此财政部3月再度发布解释令,核释个人出售因配偶赠与而取得的房屋、土地,其财产交易损益计算规定
找到一项适合你的马来西亚投资计划会很挑战,因为你必须要先知道你为什么要投资。当你知道投资的目的后, 就可以制定一项符合您的财务目标和资源的马来西亚投资计划。 什么是投资计划? 作为财务计划的核心,投资计划是从明确自己的财务目标之后开始的过程
财政部公告101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如下: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其所得额之计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领取总额在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 (二)超过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三)超过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张贴者:2016年3月13日 下午6:17蔡再发 [ 已更新 2016年3月13日 下午6:17 ] 财政部表示,农民“自力耕作、渔、牧、林”之情形与经营事业不同,尚无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问题。为厘清“农民自力经营”与“营利事业”之认定争议,该部爰配合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研商相关认定标准。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6类规定,个人自力耕作、渔、牧、林、矿之所得,以全年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计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课征综合所得税
张贴者:2011年10月25日 下午5:38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1年10月25日 下午5:38 更新 ]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100年10月6日第5次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完竣之“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增订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今日于立法院3读通过,内容如下: 自中华民国101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5岁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经减除本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条第2项规定计算之税额适用税率在20%以上。 (2)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第13条规定之扣除金额
枪支或火炮发射时会产生后坐力,影响射击的精度和稳定性,令许多射手苦恼不已。土耳其一家公司日前宣布,该公司工程师正在完善一款“零后坐力”装置的设计,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据介绍,这款名为“零后坐力”装置的外形与普通消音器相仿,除能抑制枪支射击时产生的声音外,还能将后坐力减弱至零,同时增加弹丸初速、射程以及威力
应交增值税=含税收入÷(1+3%)×3% 一般纳税人6%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含税收入÷(1+6%)×6%-进项税额. 中介费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讲演钟点费”及“授课钟点费”有何不同?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聘请学者及专家专题演讲而发给的钟点费,属于“讲演钟点费”,如果这项收入和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各项收入,全年合计数在18万元以下,可以免纳所得税,超过18万元部分,于减除成本费用后,仍应合并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至于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开课或举办各项训练班、讲习会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聘请授课人员讲授课程所发的钟点费属于“授课钟点费”,这项钟点费属薪资所得的一种,应由给付人在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税款,所得人必须把这项所得并入薪资所得申报;上开所称的授课人员并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或教员的身份。如有任何税务问题,欢迎拨打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向辖区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查询
行政院第3313次院会今(6)日讨论通过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修正纳税义务人申报减除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免税额之限制要件为“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 财政部说明,现行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有关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合于民法第1114条第4款及第1123条第3项规定,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纳税义务人得列报减除该等受扶养亲属免税额,其中“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之列报减除限制条件,经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释字第694号解释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应自该解释公布日起,至迟于届满1年时失效。 为符合上开司法院解释意旨,并考量纳税义务人举证与稽征机关查证受扶养亲属“无谋生能力”及“受扶养事实”耗费成本,且易滋生争议,本次修正草案乃参照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2目及第3目有关列报减除纳税义务人满20岁以上之子女等亲属免税额之规定要件,将在校就学或身心障碍比照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纳税义务人得列报减除免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