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1年10月25日 下午5:38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1年10月25日 下午5:38 更新 ]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100年10月6日第5次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完竣之“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增订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今日于立法院3读通过,内容如下:
自中华民国101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5岁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经减除本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条第2项规定计算之税额适用税率在20%以上。
(2)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第13条规定之扣除金额。
财政部说明,96年以后出生之小孩,自101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5岁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本案依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97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统计资料推估,受益家庭户数约33.9万户,可增加渠等可支配所得约3.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