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对欧洲肉品及加工食品造成不必要的进口贸易障碍,防检局与食药署应让申请流程更透明并具可预测性,同时缩短认证流程至18个月内,以建立公平、客观及以风险为基础的边境管理办法。
(1)依我国现行规定,肉品输出国须先经我方公告认定为特定动物传染病非疫区后,填具相关问卷提出肉品输台申请。
(2)我方已积极配合欧方定期审视肉品输台申请案办理进度,并持续与欧方沟通,惟申请案审查进度须视提送文件完整性及补件速度而定,案件延迟之多数原因系申请国延宕相关文件及补件之提送所致。
1.本部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5条之授权,订定“输入食品系统性查核实施办法”,明定应实施系统性查核之产品范围、程序以及相关事项。
2.肉品输入前需经本部食药署进行系统性查核(包括食品安全问卷填答资料及实地查核),该署在接获申请输入之书面审查资料后,12个月内完成书面审查,审查结果如需补充说明者,将要求申请国补件。案件办理时间过长,通常系申请国无法一次提供详细且必要之资料或说明,导致一再补件,且需补件之申请国亦常发生无法立即提供补件资料之情形,甚至有超过一年仍未有补件之情形。
3.食药署自100年起就申请国提供资讯不足或不明确处,已主动洽询申请国,并协助该国了提供正确之补充资料。截至104年底为止,欧洲已有7个国家完成书面审查(波兰、奥地利、法国、西班牙、瑞典、比利时、荷兰),必要时于书面审查后进行实地查核,经评估确认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与政府机关监督措施与我国管理具等效性后,核定并同意输出国(地)之申请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