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停止审议程序”之案件,如部分人员经刑事判决“无罪”确定,是否可针对无罪确定人员先予审议。建议修正公务员惩戒法第31条第2项规定:“依前项规定停止审议程序之议决,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得依声请或依职权议决撤销之”。增列“另停止审议案件之被付惩戒人有二人以上时,如其中部分被付惩戒人之刑事判决先行确定者,应依声请或依职权,就该确定部分先行撤销停止审议程序。”(内政部)
(一)查公务员惩戒法第8条规定:“同一违法失职案件,涉及之公务员有数人,其隶属同一移送机关者,移送监察院审查或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时,应全部移送”。依前揭规定,同时有数人移付惩戒,如部分人员之刑事判决先行确定时,惩戒程序得否就渠等人员先行审议,实有疑议。
(二)另查“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七规定:“停止审议案件之被付惩戒人有二人以上时,如其中部分被付惩戒人之刑事判决先行确定者,应依声请或依职权,就该确定部分先行撤销停止审议程序。”
(三)兹以,司法程序常常争讼多年,对涉案人员之心理折磨,自不待言,如经刑事判决确定,渠等常希望行政责任部分亦得以早日确定,以摆脱其心理负担,甚或如已届得申请自愿退休者,亦得进行未来之人生规划。是以,就该类人员之惩戒案件得否先行进行审议?为符合法律明确性,并赋予渠等人员就其惩戒责任部分,得声请先行审议之权利,爰建请将前揭规定,明定于本法中。
决议:本件提案事涉公务员惩戒法之修订,拟送请司法院供修法参考。(10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