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友意见书|107年度宪二字第54号及107年度宪二字第347号声请解释案(原住民身份法案)
不平等的姓名法制已经抹除原住民族的多元传统名制、姓名法制乃以汉族姓氏家系思维为预设、“从(汉族)父姓”为主流的文化之下,原住民族女性本来就很难回到多元传统名制,也不易使其子女从母姓。此时,更因为《原住民身份法》第4条第2项“姓氏绑身份”条款导致其所生子女无法具有原住民身份,等同是处于双重剥夺的地位。更严重的是,在原住民族女性与汉族男性通婚为多数的情况之下,这甚至将影响族群身份的延续。
—节录自法庭之友意见书—
1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即将迎来宪法诉讼法时代的首次言词辩论,将处理争议已久的原住民身份法案。民间司改会于1月12日经宪法法庭裁定准许成为法庭之友,并于1月13日正式提具法庭之友意见书,谨就本案提供意见。
《原住民身份法》第4条第2项“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结婚所生子女,从具原住民身份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传统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份”限制原住民族身份取得,称为“姓氏绑身份”条款。
以107年宪二字第347号案为例,声请人母亲为太鲁阁族、父亲不具原住民身份,双亲约定从父姓并申请为太鲁阁族身份,便因为此规定而遭到户政事务所驳回,使得声请人无法成为法律上的原住民族。
依宪法法庭所列争点题纲,此规定侵害何种宪法权利?依据为何?是否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