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中的法律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并不能视作专业意见。如需获取法律相关的帮助或意见,请咨询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从业人士。详见法律声明。
子女抚养权[1]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透过法庭判令授予照顾和监管子女的权力[2]。这个用语常在父母离婚或分开时使用,因父母分开时,子女的抚养权[3]必须作安排。法庭会根据父母各自的经济能力、管教及子女关系等因素将抚养权判给其中一方。但另一方亦通常可安排定期与子女见面。而共同抚养权亦是在现今常见和受鼓励的方式。
在父母离婚时,法院须以管养令在父母之间重新编配父母权利。在考虑每宗离婚个案的个别情况后,法院可以选择发出独有管养令、共同管养令、或较罕有的分权令。[4]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已于2005年3月7日发表《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建议把一个新的“父母责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取代现行的独有管养令、共同管养令及分权令;提倡父母双方在离婚后仍继续积极参与子女的教养。[5]父母协议两愿离婚时,需在离婚协议书中订立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归属,行使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离婚协议书撰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85010
这是一篇与法律相关的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