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63条第1项、第2项规定:“Ⅰ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Ⅱ前项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诉。”所谓的婚生推定概念之一,就是母亲怀胎时若存有婚姻关系(有老公),不管小孩真实生父是谁,法律都直接推定小孩的父亲就是母亲的老公,就算千真万确生父是外面小王也是一样。

而如果先生不干被戴绿帽,不想扶养这个跟自己无血缘关系的小孩,则可依民法第1063条第2项规定,向法院起诉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婚生否认之诉),不过小孩子的真正生父(小王),可以主动跑出来说这小孩是我亲生的,可以诉请法院确认自己才是小孩的父亲吗?

依民法第1063条第2项之文义解释,得提起婚生否认之诉者为“夫”、“妻”、“子女”,并不包含亲生父亲。

其立法目的是不许亲生父亲对受推定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认之诉,避免因诉讼而破坏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谐及影响子女受教养之权益,且如许其提起此类诉讼,则不仅须揭发他人婚姻关系之隐私,亦须主张自己介入他人婚姻之不法行为,有悖社会一般价值之通念。

故以现行法架构,生父也只能等到“夫”、“妻”、“子女”先提出婚生否认之诉,法院判决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后,生父才能进行认领,建立法律上之亲子关系。

司法院释字第587号解释,认为民法不许生父提起婚生否认之诉为立法形成自由,并无违宪之虞,但笔者也认为应可考虑修法放宽亲生父亲有提起婚生否认诉讼之权。

妻受胎期间夫妻有无同居事实,是否影响婚生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