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福部于107年10月4日预告订定“由虾、蟹壳及黑曲菌丝体所制取之食品原料‘几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标示”草案,该草案将进行为期60天之预告评论期,以搜集各界意见。

卫生福利部为有效管理非传统性食品原料并确保消费者之食用安全,以及统一规范不同来源之几丁聚糖,于107年10月4日预告订定“由虾、蟹壳及黑曲菌丝体所制取之食品原料‘几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标示”草案,该草案将进行为期60天之预告评论期,以搜集各界意见。

预告内容包含:

1. 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几丁聚糖(Chitosan)”之来源为由虾、蟹壳或黑曲菌丝体(Aspergillus niger mycelium)所制取,其中由黑曲菌丝体制取者,其赭曲毒素A (Ochratoxin A)含量应小于1 ppb

2. 使用由虾、蟹壳及黑曲菌丝体制取之“几丁聚糖”原料之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装应以中文显著标示“有服用慢性病药物者,应咨询医师后,方可使用”及“不建议孕妇、授乳者及婴幼儿食用”之警语字样。

本规定于正式施行后,届时如经查获食品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规定者,违者得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