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规例》)规定,预先包装食物须标示食物的配料,以及表列能量及七种核心营养素,即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钠和糖(即“1+7”)的含量,而各类营养声称亦受到规管。预先包装食物须标示各种配料,如食物含《规例》附表3第2(4E)条所指明的致敏物,亦须在配料表上标明。
为确保食品符合《规例》,食物安全中心一直有抽取预先包装食物的样本作检测,其中包括检测营养素含量及致敏物。由 2012年1月的检测结果开始,中心每月在网页上公布有关检测结果,包括营养素标示值与检测结果有差异的样本详情。自2012年4月1日起,有关含未有标示致敏物的食品样本详情亦会一并公布。
蛋白质、多元不饱和脂肪酸、单元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淀粉质、膳食纤维、可溶性纤维、不可溶性纤维、纤维的个别组成部分 ≥ 标示值的80%
维他命及矿物质(维他命A、维他命D及添加的维他命及矿物质除外) ≥ 标示值的80%
维他命A及维他命D (包括添加的) 标示值的80% 至 180%
来源 : 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技术指引(见表3)
《规例》规定,如预先包装食物含有八种指明的致敏物,须在配料表上标明。这八种物质是: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以及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
中心获悉有关样本的化验结果不合格后,随即派员到涉事店铺调查,及指示有关商户将受影响批次的产品停售。另外,中心亦与相关分销商跟进有关产品的分销情况,并通知业界停止出售有关产品。如有足够证据,中心会提出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