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关各机关(构)依法聘用人员成绩考核、奖惩等救济案,仍循申诉、再申诉程序办理,请查照。

一、依本会民国109年11月10日本会109年第14次委员会议决议办理。

二、有关本会依司法院释字第785号解释意旨,重行调整公务人员保障法所定复审及申诉、再申诉范围一案,业经本会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号函(谅达),请贵机关(构)配合办理在案。兹因各机关(构)依法聘用人员之权利义务关系,系以双方订定之聘约为规范,性质属公法上契约关系,与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给专任人员有别,除有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原则上机关不得再以行政处分之方式,作为行使行政契约事项之手段;且渠等亦非公务人员考绩法之适用对象。是机关就聘用人员所为之奖惩、成绩考核、不续聘及解聘等聘约内容事项,性质上仍属管理措施,渠等如有不服,应依公务人员保障法所定申诉、再申诉程序救济之。爰本会上开109年10月5日函,应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