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

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一、不能由书面处分中得知处分机关者。

二、应以证书方式作成而未给予证书者。

三、内容对任何人均属不能实现者。

四、所要求或许可之行为构成犯罪者。

五、内容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

六、未经授权而违背法规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或缺乏事务权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者。

公法上之请求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公法上请求权,因时效完成而当然消灭。

前项时效,因行政机关为实现该权利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