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个别行政法人虽或依设置条例成立,或于专业法律中授权设置,然其主要之规范架构仍以较有弹性之软法准则性架构为主。在课责机制之安排上,行政法人内采民间治理之精神,设置审计委员会及内部稽核单位,补助部会与行政法人则视为具有共同目标之伙伴,携手合作达成其施政目标。此外,行政法人之董(监)事会系行政法人运作成功与否之关键,鉴于民众对行政法人董(监)事任命缺少公平及透明之普遍印象,英国政府乃设置国际间首创之“公职任命督察长办公室”,监督相关董(监)事任命之程序,避免政治酬庸之发生,至于国会、国家审计署及国会监察使对行政法人之监督,则与其对一般行政机关之监督,无明显差异。
内阁办公室、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国会暨健康服务监察使办公室、公职任命督察长办公室、教育技能部与交通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