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2项[1]规定,指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例如台北市)或其他行政主体(例如农田水利会、国家表演艺术中心)表示意思,从事公共事务,具有单独法定地位的组织。此等组织能行使公权力并代表行政主体进行各类行为,例如台北市政府就是代表台北市(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

至于行政机关内部再细分的职务单位或非行使公权力的组织,例如内政部社会司或公营事业,则不属于行政机关。

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2项:“本法所称行政机关,系指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表示意思,从事公共事务,具有单独法定地位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