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住宅市场,有时会出现“连租约单位”出售的情况。购买此类单位时,在按揭申请上有不少要注意的地方。

所谓连租约单位,即单位正在出租,业主将单位及租约一并转让。购入此类单位后,新买家便承接了原业主在租约上的权利(例如按租约收租)及责任(例如维修,如果合约指明的话)。

要留意的是,现时的按揭指引,对于“非自用物业”的限制会较“自用物业”为高;而“连租约单位”的交易,一般会被视为“非自用物业”。

以按揭成数而言,没有其他按揭负担(指非其他按揭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按揭申请人,为自用住宅物业申请按揭,楼价1000万元以下的物业按揭成数上限是60%,贷款额上限500万元,楼价1000万元以上的按揭成数上限为5成。而同类按揭申请人为非自用住宅物业申请按揭,成数上限划一为5成。

对有按揭负担人士来说,为自用住宅物业申请按揭(情况可能是银行接受申请人持有多于一个自住物业,又或者申请人原先的按揭负担是为家人物业按揭作担保),楼价1000万元以下的物业按揭成数上限是50%,贷款额上限400万元,楼价1000万元以上的按揭成数上限为4成。而同类按揭申请人为非自用住宅物业申请按揭,成数上限划一为4成。

同样地,自用物业的供款与入息上限及压力测试标准都较非自用物业宽松:前者的基本供款与入息比率上限是50%,假设利率上升3厘,供款与入息比率上限是60%。而非自用物业的的基本供款与入息比率要求则会收紧至40%,假设利率上升3厘,供款不可高于月入50%。

如果用家购买连租约单位,目的在租约期后收回单位自用,仍然可以透过一定步骤,让银行信纳自住用途。例如要求租客签订退租同意书,表明将在租期完结或指定日期后退租,便较易说服银行购置有关物业是作自住用途。

要留意的是,如果原有租约的租期较长,例如尚有1年,即使租客承诺1年后不续约,银行仍难以接受买家购买单位是作自住用途。相反,如果现有租约期较短,例如只3个月,而租客又愿意签订退租同意书,银行便较可能采纳申请人购买物业为自用,可以用较宽松的条件批核按揭及计算压力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