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条例,在五年转让限制期内,或在该五年过后而补价又尚未缴付的情况下,业主不得将单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放弃拥有权。把单位加按获房屋署署长批准才可以进行。可获批准的原因包括:

业主因离婚 / 分居而致需向配偶付还楼价或支付赡养费;

业主因生意出现财政困难,以致难以应付开支。

房屋署署长已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按揭证券公司)的安老按揭计划下的所有参与银行及香港按揭管理有限公司(按揭管理公司)给予“划一批准”,准许参与银行及按揭管理公司与年满60岁或以上房委会未补价资助出售单位的合资格长者业主订立安老按揭。长者业主可利用其未补价单位作为抵押品,向参与银行或按揭管理公司借取安老按揭贷款。

在“划一批准”的安排下,有意透过参与安老按揭计划作加按的长者业主,可直接向安老按揭计划的参与银行或转介银行申请。

“划一批准”准许参与银行及按揭管理公司与年满60岁或以上房委会未补价资助出售单位的合资格长者业主订立安老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