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
“杨法官好!我今天过来是交钱的,很惭愧2万多块钱拖了三四年没还。我出行买不了高铁票,也不能高消费,还钱后麻烦帮我解除限高等措施。”近日,被执行人姚某某给寿县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打来电话
关于深圳礼士贸易有限公司与你方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2022)粤0115执21513号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之思商贸商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欠款后,往往会以各种各校的理由拖欠债务,这时候债权人通常会起诉公司,诉讼结束后公司通常是被执行人,那么能否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下面由代办征信报告公司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进行严格限制。 《通知》所称“失信被执行人”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通知》所称“高收费民办学校”是指学费标准高于本区县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7320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于今日面向社会开通,社会各界人士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一栏,就可以查询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只需输入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该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即刻显示在电脑屏幕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奔赴文昌市抱罗镇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经过多方努力和长达七个多小时的调解沟通,被执行人自愿自行拆除非法侵占土地上的房屋,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据悉,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属于邻村关系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进行严格限制。 《通知》所称“失信被执行人”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通知》所称“高收费民办学校”是指学费标准高于本区县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24672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