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李××,女,××岁 诉讼代理人: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唐××,女,××岁 反诉请求: (1)要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给予唐××刑事处分;(2)要求唐××赔偿医药费××元,误工费××元。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经过, 反诉请求: (1)要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给予唐××刑事处分;(2)要求唐××赔偿医药费××元,误工费××元。 唐××先对我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认为自己很冤枉
《人民法院报》2006年10月24日理论与实践专栏发表了张琦同志的题为《自诉案件中能否追加被告人》的文章,大致案情如下: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的轻伤害是李某及李妻二人共同所为。王某原以为只是李某个人所为,遂申请追 《人民法院报》2006年10月24日理论与实践专栏发表了张琦同志的题为《自诉案件中能否追加被告人》的文章,大致案情如下: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的轻伤害是李某及李妻二人共同所为。王某原以为只是李某个人所为,遂申请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不再拘束于旧社会了,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男女双方没有结婚就生活在一起,也就是未婚同居,而如果不在一起生活了,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同居期间的财产该如何分割呢?那么,本文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非法同居财产分割的规定? 1、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根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对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双方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区分份额的则平分
患上大肠癌的第一个信号,常常是这种异常,别再拒绝肠镜检查了! 66岁的老王最近三个月突然出现大便形状变细,但老王却误认为是痔疮所致,始终未引起重视,直到三个月之后,不仅大便变细的现象严重了,还出现了便秘,腹痛和消瘦,于是在家人的陪伴下,老王这才来到医院求助,医生为其完善肠镜检查,明确为大肠癌。 医生说,早期大肠癌的第一个信号,往往就是大便形状改变,大多数患者的自诉是,大便形状突然变细,也有的是大便不成形,呈稀糊样大便。 遗憾的是,这种早期信号,却很少有人重视
对不能自诉、言语表达能力不够的幼儿尚不能作为直接咨询或治疗对象,应该由其父母亲、监护人、养育者的陪同、协助进行间接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实际上,儿童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内容涉及儿童从出生到青春期这个广泛年龄阶段的心理发展过程及其包含的许多心理问题,常见问题涉及范围如下。儿童心理发展:儿童的气质管理,家庭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健康,独生子女的养育,儿童心理卫生保健等
自诉 案件的主体包括控告主体和被告主体。一般来说,提起自诉的主体是被害人。在这里,自然人作为自诉案件的主体,学术界没有疑义,但对于法人能否作为自诉案件的主体,学术界有不同观点
寻找亲人信息内容:圆方脸,有点兜兜齿儿,一笑也有两梨涡,不爱说话,不喜欢说话,无精神疾病,东北口音,下落不明时服装上穿着毛领黑色羽绒服,下穿着黑色带钻牛仔裤子,手拎一个淡黄色的方格包。 下落不明历经:(寻找亲人者自诉)2011年3月11日早晨,李庆佳本准备约朋友去逛街,可朋友急事不可以陪她去逛街,之后她就要上班了,工作的地区是哈尔滨道外区某某某家具市场,由于李庆佳不喜欢坐公交,因此 她工作自始至终是打的去,在去上班的道上她打电话,电话接入后就听见仿佛有打架斗殴的响声,随后电话就挂掉了,打以往就关机了。从那时起就失去足迹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依法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要具备以下几条: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3、被害人告诉的
在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独立提起诉讼的控方当事人,执行着控诉职能的自诉人是否承担证明责任以及履行该责任的程度如何,都影响着自诉案件的诉讼能否顺利进行。 大的国家权力面前,被告人的力量显得微不足道,该条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有罪或无 罪、罪重或罪轻、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应当一并收集,所以说该规定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一种保护,并不是对人民法院举证责任的要求;第45条的规定说明收集证据是 人民法院的职权;第158条规定是对人民法院在履行作为裁判者认证职责时的要求。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更不能代替控诉方承担 举证义务,否则就违背了控审分离的要求,使司法公正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