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记者日前从上海高院获悉,近期,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三期”女职工的解除类劳动纠纷案件。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6年3月21日,安娜(化名)入职一家游轮船务公司,担任大客户销售经理,工作地点在北京,月工资为税前2.5万元
"“劳务派遣”被企业大量使用,作为回避责任的一种方式,甚至钻法律漏洞做违法的事情。媒体不断爆出负面消息,引起各方强烈反应。劳务派遣作为一直新生行业,已经偏离了正确的轨道
石泉县广播电视台因工作需要,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服务人员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3.热爱广电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与履职岗位相适应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年龄在30周岁以下,有工作经验,能力特别出众的年龄可放宽到32周岁; 1.新闻传播类或中文、汉语言文学专业; 2.有与招聘岗位相应的从业资质或从业经验者优先。 (一)招聘职位为政府购买服务,月薪3000元(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经费由财政统一支付
一、劳动合同到期员工肺炎是否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债权的转让并不是说你情我愿就可以了,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曹德胜,男,1960年8月17日生,法律研究生学历。1988年11月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开封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执业,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开封市第一、二、三届律师协会理事
不动产优先权包括:(1)不动产保存优先权,即因对不动产的价值保存或增加而支付费用所发生的债权,债权人就该不动产所享有的优先权;(2)建筑物承包人的优先权,它是指建筑物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就其建设该工程实际支付的劳务费用享有的优先权;(3)不动产买卖优先权,即不动产的出卖人或不动产使用权的出让人对未付的价款或者出让金的债权就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权。[3] 从历史的、社会的和比较的角度看,优先权制度在人权保障、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公共利益的实现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不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国家,都通过其他制度替代了优先权制度
(一)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1、无因解除:也就是说不需要原因,劳动者直接通知用人单位表达自己解除合同的意法律除了对订有服务期限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合同有一定的约束外,其他条件未作限制,因为劳动者通知解除的权利属于劳动者就业权、劳动权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无权进行干涉。(按照阶段有两种:一种是试用期内解除;另一种是试用期满后通知解除。而劳动者无因解除的成本就是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有因解除:就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从而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进入一家公司,入职签合同,约定试用期。这个是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一个基本流程。但员工在公司工作,总有一些人因各种原因需调整岗位的,那么在新岗位上需要重新约定试用期吗?下面有恒安柳州人才市场劳动关系科的主管给大家解释下这种情况的如何处理!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最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问原因、不分责任、不看理由,采取一刀切的形式,无论是劳动者离职多年后重新入职,还是劳动者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郑显华,男,汉族,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宜宾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副主任。长期从事经济法、商法的教学。在《现代法学》、《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等学术杂志发表多篇论文,著有《合同法、担保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外国行政管理》等专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