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2015.10.13日,由湟里镇人社所组织的“预防劳动争议业务培训班”在本公司二楼培训室如期开班,公司周边近20个企业的主管人事、劳资、行政的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由镇人社所所长吴泽伟主讲。培训内容为:《劳动合同法》要点讲解、规范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支付及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不动产优先权包括:(1)不动产保存优先权,即因对不动产的价值保存或增加而支付费用所发生的债权,债权人就该不动产所享有的优先权;(2)建筑物承包人的优先权,它是指建筑物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就其建设该工程实际支付的劳务费用享有的优先权;(3)不动产买卖优先权,即不动产的出卖人或不动产使用权的出让人对未付的价款或者出让金的债权就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权。[3] 从历史的、社会的和比较的角度看,优先权制度在人权保障、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公共利益的实现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不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国家,都通过其他制度替代了优先权制度
随着全球化竞争的加剧、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物流科学成为最有影响力的新学科之一。特别是80年代西方掀起的放松管制浪潮,让市场机制推动运输发展,第三方物流公司得以诞生,并日渐成为西方物流理论和实践的宠儿,尤其是在供应链管理中,自营还是外购物流服务已成了企业不能回避的决策之一。在中国,多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沿袭下,使得原本是一个系统资源的物流业的管理权限被分别划归成若干个部门,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如果要在国内从事铁路、公路、航空、海运货物运输,他必须分别向不同的部门有关审批单位提出申请
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根据你们3月份反馈意见,我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2》再次报送你们。请于6月3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们。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列出100条有关签订合同的核心问题与重点答案,由专业律师权威审订,是你在中国营商及工作的必备参考书﹗ 熟悉中国法律是在中国投资营商获取成功的关键。 无论你是在中国工作或经商,又或是与内地公司有业务往来,都必然会接触到各种形式的合同。如何在签订合同时维护己方的权益、遇上合同纠纷时该如何解决等问题,都与你息息相关
( 2019年7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 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理解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行丧失,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劳动权利义务带有延续性,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者可以据此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将其作为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止条件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打击非法用工,提高用人单位守法自觉性,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寿宁县有关用人单位实施2019年度劳动用工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通过报送相关纸质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应向我局报送以下材料:《2019年度寿宁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附件1)、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各工种仅需提供一份)、职工花名册、职工工资表(2019年1-12月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有行政许可经营事项的应提供行政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缴费明细等相关资料,以上材料需提供人签字、单位盖章
对于我们劳动者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那几个问题,工资、社保等等,都是与我们的利益密切相关的,但是很多人由于不懂法,所以对相关问题并不了解,这样不利于自己权益的保护。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试用期内的社保、工资怎么计算? 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的员工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那么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就不低于800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于近日发文征求意见。 据了解,《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3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共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