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案情回放 几年前小陆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来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合同。 今年年初 几年前小陆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来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
是指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消灭,其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终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那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哪些情形之下劳动合同会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期截至时,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有一点要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期限,不会因期满而终止
本规则依监察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所规范之调查人员,指由监察院(以下简称本院)核派,协助调查委员调查案件之人员。 调查证为专案调查临时印发
选举人名册,由乡(镇、市、区)户政机关依据户籍登记资料编造,应载明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户籍地址;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录户籍登记资料,依规定有选举人资格者,一律编入名册;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后迁出之选举人,仍应在原选举区行使选举权。 原住民选举人名册,其原住民身份之认定,以户籍登记资料为准,由户政机关依前项规定编造。 选举人名册编造后,除选举委员会、乡(镇、市、区)公所、户政机关依本法规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写、复印、摄影、录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外提供
商标案例:规则改变,全品类保护注册会不会成为过街老鼠! 在全品类注册保护的做法流行了N年之后,很多有些规模的企业都基本上注册了很多全品类商标,防止商标被蹭流量,减少未来**的成本,可是面对新的商标法,新的现实情况,又有多少企业能讲清注册这些商标的正当性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增加内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那么:如何认定“以使用为目的”以及“恶意”这两个主观条件?以预防为目的全品类申请的防御商标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从字面意思上,防御、囤积、转让等都是使用商标进行的行为,似乎都可称作广义上的“使用”
受理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如企业选择承诺制办理,可不提供) 材料名称 申请书 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如企业选择承诺制办理,可不提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如企业选择承诺制办理,可不提供) 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如企业选择承诺制办理,可不提供) 固定办公场所承诺书(如企业选择承诺制办理,可不提供) 纸质材料规格 A4纸质规格 A4规格 A4规格 A4规格 -
在发展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无疑是一根很好的救命稻草,楼盘造到最后,资金越紧张,取得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解决了资金上的瓶颈,好比股份公司上市一样,可以向广大股民圈钱。实践中,发展商因不能对外销售,没有资金而造成楼盘烂尾的情况很多。也就是说若没有购房者最后的出资,很有可能银行及承包人的出资就会遭到损失,甚至颗粒无收
本法第六条之收货人、提货单持有人及货物持有人,定义如下: 一、收货人:指提货单或进口舱单记载之收货人。 二、提货单持有人:指因向收货人受让提货单所载货物而持有货物提货单,或因受收货人或受让人委托而以自己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之人。 三、货物持有人:指持有应税未税货物之人,如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三项所定之货物持有人或受让人等
本法 111.12.14 修正之全文 91 条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条第 3、4 款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后二年施行。 经专科医师诊断属严重病人者,应置保护人一人,专科医师并应开具诊断证明书交付保护人。保护人应维护严重病人之权益,并考量其意愿及**利益
1.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 2.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3.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5.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根据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