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111.12.14 修正之全文 91 条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条第 3、4 款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后二年施行。
经专科医师诊断属严重病人者,应置保护人一人,专科医师并应开具诊断证明书交付保护人。保护人应维护严重病人之权益,并考量其意愿及**利益。
前项保护人,应征询严重病人之意见后,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辅助人担任;未能由该等人员担任者,应由配偶、父母、家属或与病人有特别密切关系之人互推一人为之。
严重病人无保护人者,应由其户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机关另行选定适当人员、机构、法人或团体为保护人;户籍所在地不明者,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机关为之。
保护人之通报流程、名册建置、研习课程、支持服务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