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名册,由乡(镇、市、区)户政机关依据户籍登记资料编造,应载明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户籍地址;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录户籍登记资料,依规定有选举人资格者,一律编入名册;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后迁出之选举人,仍应在原选举区行使选举权。
原住民选举人名册,其原住民身份之认定,以户籍登记资料为准,由户政机关依前项规定编造。
选举人名册编造后,除选举委员会、乡(镇、市、区)公所、户政机关依本法规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写、复印、摄影、录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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