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经过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持有人对该“驰名商标”享有商标专有权,如果他人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使用该商标的,当他持有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和注册,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经过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持有人对该“驰名商标”享有商标专有权,如果他人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使用该商标的,当他持有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和注册,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新进立法通过之“家事事件法”有何重要特色? 立法目的为何? 2011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之“家事事件法”将向来之人事诉讼程序、家事非讼程序及家事调解程序合并立法,并将现行之撤销死亡宣告、监护或辅助宣告事件,从诉讼改为非讼事件。另增设履行确保及执行编,以期能更妥适、迅速解决、统合处理家事纷争及其他相关家事事件,并兼顾子女**利益及家庭合谐。对于妇幼、弱势及老人权益的保障,往前迈进一大步,是家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大里程碑
【MyGoNews廖贤龙/台北报导】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自2011年6月1日施行,部分纳税义务人出售持有期间未达2年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的都市土地,因不谙该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致有未符合该款排除课税的适用,经国税局查获而遭受补税及处罚。 该局说明,该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属本条例规定之特种货物:一、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一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而土地税法第9条规定:“本法所称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住宅用地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消息,近日,一位消费者曝光了国内十数家星级大饭店卫生乱象,令舆论一片哗然,也再一次深深刺痛了广大消费者的神经。尽管这已经不是这类问题第一次被曝光,但这次涉事企业覆盖面之广,星级之高,情节之恶劣,更令人瞠目。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涉事旅游饭店无视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对消费者的主动监督和勇于担当表示赞赏和支持
经濮阳市华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核实,你单位红砖瓦生产过程中未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的规定
为合理设置课程,丰富课程内容,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下旬以问卷形式进行了调查,询问企业想听什么,如何进行培训。根据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开设了消除中小企业质量问题、企业现场管理、中小企业常用质量管理工具、系统方法主导服务管理等7门课程。,并邀请具有一线企业质量管理经验的国内知名质量管理专家参加,内容详实,案例生动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46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505- 系争土地原属两造共有,分割后上诉人所有土地既为他人之地所围绕,以 致不通于公路,如上诉人出卖与诉外人部分之土地全无隙地可供其通行, 而被上诉人之土地系与上诉人之土地相邻接,且属原共有地之一部因分割 取得其所有权,按诸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及第七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自不 能谓上诉人无通行被上诉人土地以至公路之权利






